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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凡是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的新人,只有依法辦理結婚登記者,才可以列報配偶免稅額。圖/本報資料照片國稅局表示,凡是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的新人,只有依法辦理結婚登記者,才可以列報配偶免稅額。圖/本報資料照片

    夫妻結婚若僅有公開儀式或證人舉證,小心虧大了!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新人,今年5月份辦理夫妻所得稅申報時,將無法列報配偶免稅額,無法享有合法的減稅優惠。

 北區國稅局舉例,近期查核轄區內綜所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志明先生未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經稽徵機關核定補徵應納稅額,並處以罰鍰;不過,志明向國稅局主張,已和春嬌於100年度完婚,申請追認春嬌小姐的免稅額及有配偶的標準扣除額,卻遭到處分機關駁回。

 北區國稅局官員指出,民法第982條修正後,明文規定婚姻關係的認定,是採登記主義,不僅要有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結婚雙方當事人,還必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關係才有效力,連帶才能適用所得稅配偶免稅額的列報規定。

 過去對於結婚認定,是以舉行公開儀式、並有二人以上證人為要件,但在民法修正後,凡是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的新人,在申報綜所稅時,只有已向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結婚登記者,才可以列報配偶的免稅額來節稅。

 國稅局官員指出,志明因為未辦理結婚登記,在法律上不具備婚姻關係,因此無法適用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配偶免稅額的減稅優惠。

 另外,志明是在100年度與春嬌結婚,即使已辦妥結婚登記,但由於99年度時兩人仍屬未婚。

 因此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無法列報配偶的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因此駁回甲君的追認申請。

 北區國稅局強調,納稅義務人應注意法律上的婚姻關係,並應以所得所屬年度來列報配偶的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而非以辦理申報年度來判斷,以免影響自身的節稅權益。

  • 2013-02-26 01:44
  • 工商時報
  •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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