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艾婚禮 結婚書約

結婚登記用的單張結婚書約,紙質為亮麗的星幻紙,擁有炫亮的金屬光澤,精美的材質與設計,為您倆的婚約做最美的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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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顏色會有10%的色差,屬正常範圍。檔案呈現的貼紙顏色會因個人的電腦螢幕品牌和型號而有所差異,請勿以電腦螢幕的顏色為貼紙實品的依據。

◎結婚書約資料代印服務:(費用$200/張)

請將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寄至可艾客服信箱service@kute.com.tw

◎此款結婚書約尺寸適用於:

【艷紅結婚證書】歐風結婚證書夾 http://www.kute.com.tw/Item_id2795.htm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1. 結婚書約: 依民法第982條規定: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方為有效。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及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等相關資料。 未成年人結婚者,另提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2. 在國內結婚者,應附繳結婚當事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2年內所攝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彩色相片1張。
  3. 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1)國外結婚已生效後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即授權書上所載之被授權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檢附其護照或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
  4. 其他結婚證明文件: (1)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2)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檢附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3)在國外作成之結婚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4)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檢附結婚證明文件及經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5. 其他應注意事項: (1)夫妻戶籍地址不同,辦理結婚登記並申請冠姓者,得向另一方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辦,不受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 (2)遷入(含住址變更)同時結婚登記而單獨立戶,應參照遷入有關規定辦理。

◎申辦之地點

1.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向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現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

2.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其結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3.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或授權委託他人至戶籍地或最後遷出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4.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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