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今(103)年辦理結婚登記的新人,在5月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雙方在102年尚無婚姻關係,所以夫妻要分開申報,不得列報配偶的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配偶,可減除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因此,每年5月辦理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常有民眾會誤列報「當年度」新婚配偶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南區國稅局說,以日前發生的案例來看,林君在102年3月結婚,在該年5月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誤列報新婚配偶的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並處罰鍰。所以,特別提醒,民眾應以「所得所屬年度」是否已婚來判斷得否列報配偶的免稅額及扣除額,以免造成漏稅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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