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為解決國人依傳統習俗舉行結婚儀式當日尚須辦理結婚登記之辛勞及戶政事務所同仁假日輪值之困擾,已先後兩次修正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民眾得於結婚當日前3個辦公日向結婚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
市府民政處表示,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97年5月23日起,民法第982條登記婚規定正式施行,為配合前揭民法規定,內政部於97年4月11日訂定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鑑於登記婚係屬婚姻制度之重大變革,為保障民眾結婚生效時點等個人權益,衡酌民眾之需求,爰採民眾得先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預約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之彈性方式。
此外,民政處戶政科亦表示:全國自97年5月23日實施預約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以來,其占結婚登記數之比例由97年之17.93%,98年及99年驟降為6.27%及6.31%,100年回升為11.77%、101年為10.96 %、102年1至5月為9.23%,至預約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數自97年5月至102年5月,共計7萬3,79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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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n 21 Fri 2013 18:26
結婚日前3個工作天 新人可辦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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